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是,农村家庭的医疗给付依然需要更多的政策倾斜。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也就开展精准扶贫做出了重大部署,去年,我们在对大别山连片贫困地区调研时感到,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是当务之急。”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薄绍晔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新农合制度不足以防范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建议尽快加快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据了解,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推广,农村医保的参保率大幅上升,覆盖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目前的医保给付水平相对比较低,就此,全国人大代表吴永春、全国政协委员林绍彬等众多代表委员也纷纷建议,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的医疗水平。
农村医疗仍需政策倾斜
有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居民认为对其生活水平影响最大的因素主要是疾病,无论贫富,有近一半的农村家庭担心疾病对其家庭造成的影响。
“通过调研发现,调研地区贫困群众中因病致贫的比例占60%左右,疾病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打击非常致命,一旦有人患上重大疾病,全家便会一夜致贫、返贫。”薄绍晔表示,有些家庭有多名病人,或是残病相加,经济状况更差。比如,有一农户共4口人,两个老人均近70岁并患有慢性病,儿子为精神残疾,儿媳患尿毒症,沉重的医疗负担令其家庭经济状况极为困难,还有部分群众因病不仅致贫,还易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薄绍晔清晰地记得,调研中有一群众因其女儿患上白血病而负债20多万元,还有一些群众负债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以这些群众目前的收入状况,偿还债务在近期甚至在更长时期内几乎不可能,因此因病债务负担将成为这些群众尽快脱贫和实现小康的重大障碍”。
对此,薄绍晔表示,新农合制度不足以完全防范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还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很好地履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托底功能。
具体而言,薄绍晔认为主要有五个需要改进的方面:一是报销门槛过高,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报销起付线是针对农村平均收入水平设计,在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贫困人口面前显得起付标准过高;二是报销比例较低,住院费用在县域内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尚可,但到地市级医疗定点机构的报销比例一般下降至50%-70%左右,到省级定点机构的报销比例则进一步下降至45%-60%左右,对贫困人口而言,过高的自付比例无法承担;三是在一些地区没有实现报销即时结算,调研发现,即时结算报销政策已经推行多年,但在一些地区仍未得到落实,群众因无法承担垫付的医药费而拖延治疗或放弃治疗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四是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标准过低,当前新农合制度中设置的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标准,在针对一些大病、重病时仍然显得过低,很容易导致群众一病致贫;五是作为医疗保险重要补充的临时医疗救助力度不够,一些临时救助仍然采用撒胡椒面的做法,救助力度较小,如一般医疗救助多为三五千元,对动辄几万、十几万的重病医疗费用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
加快完善农村医保
很明显,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虽有大幅上升,但医保给付水平仍需提高。
根据这一问题,薄绍晔建议加快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并就此给出了4点具体举措:一是加快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尽快推动地方落实《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真正落实“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同时,将政策并轨与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起来,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针对贫困人口,适当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同时,针对贫困人口经济状况差、负担能力弱的特点,建议根据其贫困程度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三是尽快全面落实报销即时结算制度,建议在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尽快落实医疗费用报销的即时结算制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看病,看得起病;
四是在医疗保险体系之中统筹考虑医疗救助问题,建议将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之中,明确救助的对象、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救助的规范化和效用最大化,同时,建议根据自付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及群众贫困程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总之,医疗保障制度在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考虑贫困人口的现实情况,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托底功能。
据了解,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也在着手准备,比如,今年年初,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就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同时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进一步将医保政策向基层、农村居民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