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听取了关于《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情况说明,并同意通过。
办法主要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时限、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明确市人社和市医保部门管理职责。
拟定的市级统筹办法中,强调了医保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担当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机构编制、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医保市级统筹工作。
结合齐市实际,将实行分阶段推进市级统筹。第一阶段,2015—2017年,,实现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第二阶段,2018年开始实行调剂金制度,由各县(市)按比例上解,用于平衡基金运行风险;第三阶段,在医保经办机构实现垂直归口管理后,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主要依据2014年1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文件和我市目前执行的待遇标准制定的,在待遇标准上,对各险种比较全面的进行了表述,便于各县(市)医疗保险部门操作,也便于各类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百姓充分了解医保市级统筹的待遇水平和标准。
市级统筹后,全市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和相应管理办法。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或委托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市医保经办部门或委托县市医保经办部门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和相应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原则上不得出台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如需出台,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