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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年城乡居保缴费工作启动 错过缴费期再等一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中国医疗机构网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永康市合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与往年保持一致,面向永康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

永康市合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与往年保持一致,面向永康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及符合积分入医条件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缴费标准则为个人缴费240元,财政补助560元。

各乡镇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的正常续保人员到户口所在村(居)、经济合作社缴费续保,,新参保人员、中断续保人员应随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

原已委托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扣缴保费的城镇居民在11月30日前在已委托银行扣款的存折(卡)内存足医保费每人240元续保。

一个新的变化,城西新区与方岩镇自今年起,全面推行社保卡代缴代扣,参保人员应在11月30日前存足应缴的医保费委托农商银行进行代扣。今后,社保卡代扣会在全永康铺开.

新闻链接: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1.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在镇(街道、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村卫生室就医报销40%或30%,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在市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报销门诊诊查费每人次5元,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年度内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2)特殊病种门诊:通过鉴定的特殊病种患者在确认的定点医院内门诊报销50%或70%,按病种限额管理。

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承担。

3.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同时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即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含单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55%比例予以二次报销,大病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除格列卫、易瑞沙、赫赛汀等15种药品外配使用需到市合医办报备外,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申报即可自动结算支付。

4. 体检待遇:

参保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在校学生、儿童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参保人员两年体检一次,具体体检由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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