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他药品逐步纳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当前,侦破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面临的一大困难,是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很不完善。不少药品没有条形监管码,是否由正规厂家生产这类基础信息都很难掌握。很多时候,即使违法销售的药品已被查获,但这些药品来自哪里,中间被哪些人倒过手,往往需要按照销售轨迹跨省取证,耗时费力不说,还很难查清。
在这方面,我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出于打击假药、减少药品倒手环节、控制药价等多种原因,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几度尝试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但都先后搁浅。药品销售企业不愿意接受药品电子监管码,主要是因为电子监管码增加了企业成本。药企还认为,药品包装上已经有其他条形码、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可用于药品真伪识别和追溯,再搞一个电子监管码,完全属于重复建设。此外药企还有对于可能造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担心,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
然而,药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堤坝必须筑牢,当然利益可以调整。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消化,企业对于商业信息遭垄断的担心,也应该通过规则设计和技术改良等来化解。在经验还不丰富、条件还不成熟的当前,先将疫苗、麻醉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优先纳入体系,再逐渐扩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不失为务实之策和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