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研究表明,急性胃肠道感染与肠易激综合征(IBS)发病关系密切,提出感染后IBS 概念(PI-IBS)。PI-IBS 已成为临床问题,必须在内脏感觉和高级中枢两方面寻找脑- 肠功能紊乱的证据。应激与感染后FGID 及PI-IBS 的发病及其机制是否模糊了功能性与器质性病变的界限有待讨论,同时也是对罗马Ⅳ 标准制订的挑战。
PI-IBS 定义:多项感染相关证据支持
早在1950年,斯图尔特(Stewart)发现痢疾感染后有患者出现肠道异常改变,遂提出了痢疾后肠炎的概念。在1962 年,乔杜里(Chaudhary)也提出25%的IBS患者有既往痢疾感染的病史。
PI-IBS 的明确定义是由斯皮勒(Spiller)在2009年提出的,定义的具体内容为:① 患者无IBS 病史;②胃肠道感染后出现IBS症状(腹痛、腹胀、腹泻或便秘);③ 胃肠感染符合发热、呕吐、腹泻、粪培养阳性,具备其中2项即可。其中提及的IBS症状和体征须符合罗马标准。
此定义制订的相关的证据为:PI-IBS患者先前曾感染志贺菌、沙门菌或空肠弯曲菌等细菌,在沙门菌感染者中,有1/3的患者发生了IBS,且IBS的症状是先前感染的延续。此外,78%~84%的IBS患者有小肠内细菌过度生长现象。给予患者益生菌或抗生素治疗,可显著改善IBS症状。相比非感染后IBS患者,PI-IBS患者腹泻症状出现居多,且其肠黏膜组织有炎症改变。
此外,有研究证实约30%的急性肠炎患者最终可演变为IBS,痢疾史阳性可导致IBS 危险性上升2 倍,且IBS患者易反复发生细菌感染,抗感染治疗对其有效。
另有证据显示,在感染后4个月患者结、直肠病理活检可见异常改变。PI-IBS 患者肠道黏膜固有层T细胞增加与是否有过胃肠炎有关,肥大细胞和肠嗜铬细胞数量也增多,并有肠神经纤维改变。
以上证据均证明PI-IBS 发生与感染是密切相关的。
发病机制:多因素参与的过程
PI-IBS 的发病机制与IBS相似,涉及多个因素,其中肠道菌群失调、肠黏膜炎症和黏膜免疫功能改变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关于PI-IBS发病的危险因素包括:疾病的严重程度、病程(3周以上发病率增加11倍)、细菌毒性(空肠弯曲菌感染后发病率9%~13%,若合并志贺菌感染,风险可增至36%)、腹泻症状迁延、精神心理因素及年龄、性别、遗传等其他因素。
研究发现基因多态性、鸟苷酸结合蛋白(G蛋白)的多态性以及家族聚集性等遗传因素也对PI-IBS的发病起到一定的作用。
急性胃肠感染后,不仅肠动力改变受到影响,胃功能也可受损,如胃受容扩张能力损害、发生功能性消化不良。
感染后脑-肠互动模型是PI-IBS发病的另一重要机制。细菌、病毒引起的肠道黏膜炎症,通过抗原-抗体的作用,可使肠道肥大细胞增加,从而影响肠神经系统,进而作用于运动神经元,影响肠道肌肉、上皮分泌等,从而影响肠道行为,同时致敏中枢感觉神经元,导致发生内脏感知异常。
诊断和治疗:以IBS 为主,感染为辅
目前罗马Ⅲ标准中无PI-IBS 确切的诊断标准。PI-IBS 的诊断标准最早是由帕里(Parry)在2005年提出:① 既往无排便异常病史;② 急性胃肠感染具备发热、腹泻、呕吐中2项;③ 粪培养阳性非诊断必要条件;④ 感染症状恢复后胃肠道功能异常;⑤ 排除其他引起肠道功能异常疾病。
之后Spiller 根据罗马Ⅲ标准又提出PI-IBS的定义,与上述诊断标准的区别是将粪培养阳性列入胃肠感染标准中,且患者症状须符合罗马标准。因此定义在罗马Ⅲ标准制订后发表,被认为其较Parry标准更为适用和合理。此外,鉴别诊断方面主要应该注意感染后腹泻。
PI-IBS 的治疗原则应遵循IBS的治疗原则,即个体化综合治疗。此外,还应寻找其可能的危险因素和诱因。抗生素治疗可用于对个别抗生素敏感的感染后IBS患者,益生菌可调节肠道微生态。对急性胃肠感染症状迁延患者,应进行应激处理及心理治疗。
摘自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罗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