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网售处方药、将自己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销售,最高可罚款3万元。《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日前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管理、储存养护管理等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购进药品,还应当按药品批号逐批验收,查验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详细填写药品验收记录。对于需要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是否达到要求也直接影响药品使用是否安全。《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要求使用单位对这类药品,验收时还应查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应当拒收。
《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不得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在医疗广告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宣传。
医院自己配置的制剂或研制的医疗器械,根据《修订草案》,不得发布广告。使用单位还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不得将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
使用单位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的,超出适用范围适用医疗器械的,最高可能被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