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何去何从?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家褒贬不一。无疑,最受此影响的就是专注互联网医疗的企业——他们雄心壮志
,积极响应国务院一系列推进“互联网+”与大健康产业的国策,有的已经初尝胜果,有的依然在迷茫之中……这两份《征求意见稿》
的关注点在于:互联网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文件传输,签约医生方可利用互联网进行有限的诊疗活动,医生开展互联网
医疗必须经过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三点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现在互联网医疗核心服务和非医疗
核心服务大多是由互联网公司在开展,而且从事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健康的公司获得了为数不少的投资公司的青睐与投资,甚至影
响着即将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然而,互联网医疗公司的发展非常艰辛,我们从“春雨医生”的发展就可
见一斑。他们发展到现在,依然没有形成可靠的盈利运营模式。用残忍一点的说法,就是“赌明天”,期盼政府的号召和政策变现
为红利。如果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医疗是“收紧”的,那么所有从事互联网医疗的公司将面临极大的考验!怎么办?两
条路可选:一是融会贯通,主动靠近政府,靠近医院;二是被“残酷”的规范淘汰或被强者“吞噬”。后者或者会血本无归。我一
直认为,互联网医疗市场在繁荣的同时兼有冒进与混乱,大乱进入大治是必然趋势。美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也是经历过“肃整”,
现在已经颁布了有关法令约束着,使之健康发展。在最近全球性的黑客勒索事件之前,我已在筹划成立互联网医疗安全协会,规范
医疗互联网产品的并网,保障医疗数据储存与使用的安全。所以,要规范的不仅仅是网络医疗行为,还有所有与医疗有关的网络产
品。如果现在不规范,将来麻烦事会很多。如同现在才规范出现这么久的互联网医疗,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与损失是巨大的!因此,
对于决策者而言,我认为除了尽早地规范,还要尽力地支持。政策制定者的观念不能停留在十几年前的“初级阶段”,用这样的思
维发展“互联网+”是肯定不行的!如果因循守旧,抱残守缺,那么终将满目疮痍!比如医生通过互联网进行诊疗要经过医院同意,
岂不是与医生多点执业无须经过医院同意相悖吗?如此种种,对于开发者、使用者而言,他们希望获得支持,也希望所制定的规范
是科学合理的,因为有了规范就有了方向,就不会盲目投资。
不管是“互联网+医疗”还是“医疗+互联网”,意义都是深远的。我主抓了广东省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也参与医政管理十余年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信息化与互联网是很好的工具与平台,但是人们缺乏的就是互联网思维——数据互联互通与去中心化和无边
界。如今,“医疗+互联网”者,数据流不出医院甚至也不可在医联体内共享;“互联网+医疗”者,忙着转向传统办医思维,各自
成一统。其实,对于医院管理者而言,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的运用不仅能改造就医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质量安全管理,
更能使人的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早在2000 年,广东省人民医院就利用互联网开展预约挂号、健康管理,甚至还准备用来管理客
户关系。只是后来我到了卫生厅,也就失去一个利用互联网管理医疗事务的平台。但是,我在2004年撰写的《医院前线服务》已表
述了这些观点。我并不觉得自己高明,也高兴不起来,反而更多的是担忧:物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可我们还在困惑“面对面”的古
老问题。
严格来说,互联网只是医疗信息走出医院的一种远程输送形式,所以远程医疗应定义为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的互通;而互联网医疗
无非就是把传统的医生的医疗行为“搬上”互联网,在线上对就诊者进行诊疗。这种形式不是“医院”,充其量也只能当作“诊所
”。医院是一个实体,互联网则是一种工具、平台。如果一定要称之为“医院”,理所当然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进行审批。我建议,在现阶段还是称之为“互联网医疗”比较合适。“互联网医院”也好,“云医院”也罢,都只是概念,“虚拟
现实”,并非实体!但是,有资质的医生在互联网平台为民众服务,不应该有什么法律障碍,限制似乎也没有道理,更与当前国家
大力推进的“互联网+”相左。如何保障“互联网+”很好地应用在医疗服务领域呢?我认为疏比堵好!现就两份《征求意见稿》
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医生是医疗行为的主体。不管是在家里为患者看病,或是在电话里回答亲朋好友的医学(疗)问题,都属于医疗活动。因为
你始终是医生,你要对自己的行为、言语负责,这与在互联网问诊、看验单、开医嘱一样。因此,限制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既然签约的医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为什么不签约的医生就不可以利用呢?难道是基层医生利用互联网的水平高、技术高、
责任心强?一定不是!如果真的必须签约才可在互联网“行医”,那么互联网的医生与患者签约也不是很难的事情。事实上,很多
互联网公司和医生APP都与医院合作得很好,尤其医生个人的APP都是面对着一群信赖自己的患者,医生会对他们的“疾病全过程”
进行管理。
第三,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很多方面已经突破人的认知能力,比如在大数据方面,其已大大超越了大部分医生的经验。只要利
用好,互联网一定会产生很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四,医院的信息安全系统、实验室质控系统、临床检查质控体系等产生信息的地方要从严控制,所有软件、移动设备要持证并网
,从源头进行安全控制,同时保障数据储存、传输安全。只有这样,既规范和提升互联网的质量与安全,也为医联体提供“互联互通
”的可靠信息,才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只要谁出结果谁负责;谁做诊断谁负责,责任分明,侵权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